一、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地方性法规,顾名思义,是指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特点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究竟由谁制定呢?
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构
1.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
1.提案:地方性法规的提案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
2.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3.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地方性法规通过后,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
四、地方性法规的效力
1.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2.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相抵触时,以上位法为准。
五、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
1.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时,以上位法为准。
六、地方性法规的修改与废止
1.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2.地方性法规的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废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七、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1.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地方性法规的监督:地方性法规的监督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八、地方性法规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1.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法规具有上位法效力,地方性规章不得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2.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上位法效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九、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原则
1.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符合地方实际情况。
3.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
1.调查研究:了解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掌握立法需求。
2.起草:根据立法需求,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3.审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
4.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5.公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地方性法规。
十一、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意义
1.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2.维护地方社会稳定。
3.保障和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其制定过程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维护地方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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